发布时间:
2026-09-02 17:09
信息来源: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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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纠正历史行政瑕疵,维护行政公信力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研究结果,现就撤销原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根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通辽亿利沥青有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及文书资料,有权代表债务人参与相关行政程序、接收法律文书。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9月22日印发《关于收回通辽亿利沥青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经技政发〔2009〕49号),拟收回通辽亿利沥青有限公司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罕山大街以北,证载面积129561.9平方米(194.34亩)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调查核实,该文件印发下达前未履行调差、认定及告知等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缺失、程序不合法,且土地收回工作始终未实际落地实施。
为规范行政行为,经开发区管委会2026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现依法作出决定:
一、撤销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9月22日印发的《关于收回通辽亿利沥青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经技政发〔2009〕49号)。本公示对应的撤销决定生效后,上述49号文件即刻失效,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二、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示发布(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示发布(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公示为行政纠错公开告知,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特此公示。
附件:
法律意见书.pdf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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