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0-16 17:10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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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经技经发字[2023]25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区中介机构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本地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按照“共建共管”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具体职责是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协助将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条 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信用积分评价为基础和主线,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和联合惩戒、动态信用积分排名和风险预警为重要手段和措施,大数据分析和监管、双随机回访监督、信用修复为技术支持和重要保障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第四条 信用积分评价
(一)信用积分说明:
1. 信用积分为5颗星,表明信用评价好。
2. 信用积分为4颗星,表明信用评价良好。
3. 信用积分为3颗星,表明信用评价正常。
4. 信用积分为2颗星以下,表明信用评价较差。
在中介机构履行服务过程中及服务完成后,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实行“一事一评”,分为初评和追评,评价结果进行实时公布。
(二)信用积分的应用场景:信用积分将应用于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动态信用积分排名和风险预警等场景。
第五条 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和联合惩戒
(一)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中介管理机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1. 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2. 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3.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4. 未经项目业主或监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主要服务人员的;
5. 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6. 存在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7. 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8. 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9. 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二)中介机构出现1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超过3次不良信用记录,永久取消其入驻平台资格。
(三)中介机构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失信行为将在中介超市的不良信用记录栏目中出现。
(四)中介机构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报送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并联合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六条 双随机回访监督
协调和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中介机构工作绩效进行回访、评估和跟踪监督。
第七条 申诉及信用恢复
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机构,在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未再出现一般失信行为,不再进行失信风险提示。鼓励中介机构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公开做出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恢复,主动改善信用状况。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