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0-16 17:12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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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经技经发字[2023]257号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通辽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通行审发〔2023〕6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或需要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服务(包括报告、论证、咨询、评价、评估、鉴定、检验、检测、测绘、技术审查、技术设计等)。
第二条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中介服务事项: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取消或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三)因行政机构职能调整或行政审批事项调整,需对应调整;
(四)依法变更中介服务事项相关要素的(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审批部门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反馈情况,由经济发展局组织对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严格控制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除事关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调整情况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将决定 减免的中介服务从申请材料清单中删除,将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 按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自查自纠、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规则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