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10-16 17:13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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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经技经发字[2023]2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一定业务规程或程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委托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是指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信用信息收集、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收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机构列入“红名单”,将违法违纪、严重失信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的公布和退出工作;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信访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等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红黑名单”的建立
第七条 长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依托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超市,并及时公布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模式。
第八条 依据《通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中介超市”中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和执业行为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给予优先推荐激励,对列入“黑名单”的进行惩戒处罚并限制其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中介业务过程中,诚实守信、信誉良好,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红名单”:
(一)上年度有3个以上本市执业业绩,且受到开发区管委会表彰、奖励1次以上的;
(二)上年度有5个以上本市执业业绩,且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
(四)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应当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黑名单”: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合同规定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九)利用中介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一)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二)上年度有执业业绩,但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
(十三)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 “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信息收集。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日常监督检查和执业信用评价情况,各审批部门认真梳理项目服务评价情况,形成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和“红名单”和“黑名单”初步建议名单。
(二)信息筛查。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奖惩、处罚情况及“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信息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将确定后的“红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众如对“红黑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结果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已经核实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通辽)等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黑名单”,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等相关专业网站,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
第四章“红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红名单”,退出情况在原网站上予以公布。
(一)经异议核查,守信“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或存在不符合其认定标准情形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利用守信“红名单”奖励机制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守信“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十五条 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核查,失信“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整改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原认定部门(单位)同意的;
(三)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四)失信“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信易批”、“容缺受理”等优惠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期间,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得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信息,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信访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
(五)将“黑名单”机构信息及时推送给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诚信体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与公布名单不符的情况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核实后应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