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4-0005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文 号 | 通经技党政综办发〔2023〕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4-00052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 文 号 | 通经技党政综办发〔2023〕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3-12-29 17:00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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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目 录
1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及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此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2007年第69号)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
(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9)《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0)《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3)《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4)《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
(15)《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6)《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内政办发〔2020〕13号)
(17)《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2月19日发布)
(18)《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20]13号)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中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发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本预案是《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镇街(辽河镇、河西街道、滨河街道、新城街道、电厂街道)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属地负责,区域统筹
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部门联动,强化落实
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
构成: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通辽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职责: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决策部署,统筹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通辽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构成: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通辽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兼任,涉及股室包括:综合办公室、综合一股、环境监察室。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具体职责详见附件1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镇街、园区办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响应措施,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预警及应对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实行“一厂一策”,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未设置环境监测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通辽分站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及开发区气象局公布的天气状况,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收集处理、研判相关数据并及时报送至开发区应急指挥部,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等形式发布监测结果信息。
3.1.1预报
根据开发区气象局观测并发布的天气状况,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3.1.2会商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和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根据预报情况,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若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
3.2.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AQI日均值是指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持续天数是指持续24小时数。
3.2.2 预警的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
(1)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红色预警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均以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发布。
一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二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开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及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等。
(3)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和各镇街及环境空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通辽分站通辽分站实时发布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对污染变化趋势做出研判,随时报告污染发展情况。
3.2.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3.2.4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以下相应的预警措施。
(1)黄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每6小时发布一次(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报纸于当日头版刊登预警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橙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每3小时发布一次(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报纸于当日头版刊登预警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
(3)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每2小时(晚20点至早7点除外)发布一次,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报纸于当日头版刊登预警信息。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当自治区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自治区、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通辽市预警时,开发区按照通辽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开发区相关地区要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4应急响应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管控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接到自治区、通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自治区预警时,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通辽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立即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Ⅱ级、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
(4)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1)根据重污染天气情况,确定监测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预测并报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
4.5.1总体要求
(1)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 (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2)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4.5.2Ⅲ级响应措施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措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应急响应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
(1)工业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严格执行“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机动车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可采取在主城区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其他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4.5.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组织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应急响应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2)机动车减排措施。扩大交通管制范围,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公安部门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
4.5.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组织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应急响应期间,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2)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3)机动车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交通管制范围,结合实际,适当采取使用小型客车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4)其他措施。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和专家会商结果,确定大气重污染级别、主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等,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开发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各辖区及本行业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向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应急终止后,各镇街、高新园区办、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重点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并报送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6保障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通辽分站通辽分站、开发区气象局着力培养环境监测、气象观测、预报及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方面的专门人才,提升空气质量预报的精度。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财政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控防护常识宣教。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物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库和物资储备信息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形成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物资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在重污染天气状态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应急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应急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检查。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杜绝企业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等违法行为;检查企业重污染天气各类应急设施、物资完善情况。
应急监督检查的主体是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综合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对各镇街、高新园区办及直各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管控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公众有权对各应急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有权对各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可上报通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3)盗窃、贪污、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有其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9预案管理
(1)文明办协调宣传、通讯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最大限度公布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信息。
(2)文明办组织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3)文明办负责加强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要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2)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聘请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事故源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的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相关部门和镇街、高新园区及环境空气污染重点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 附则
(1)空气质量指数(AQI)
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空气质量指数的重点是评估呼吸几小时或者几天污染空气对健康的影响。
(2)重污染天气
指大气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时称其为大气重污染。
(3)重污染天气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指数(AQI)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重度污染(201≤AQI≤300)、严重污染(300<AQI<500)和极度污染(500≤AQI)。
本预案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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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 责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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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污染天 气应急指挥部 |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
0475-8629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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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0475-8628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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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
负责组织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628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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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联合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配合做好秸秆焚烧、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628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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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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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源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0475-8628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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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发区教育局 |
负责督促各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落实;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259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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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负责对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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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盟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 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868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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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发区财政国资局 |
为开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开发区本级事权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628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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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监科0475-861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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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环卫清扫和施工工地内的工程机械管控;负责督促各镇街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0475-8628202 (建筑工地) 0475-8580939 (环卫) 0475-8628814 (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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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发区气象局 |
负责开发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联系人:邓强,联系电话:15114738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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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规模及产能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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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辽市伟家粮贸有限公司 |
粮食收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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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辽世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
粮食收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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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 |
乙二醇20万吨/年,草酸8万吨/年,甲醇5.08万吨/年,聚乙醇酸3000吨/年 |
董事长孙朝辉15771550676,总经理周劲松15847509260,丁伟东(书记)15248375006,祝文(剖总)15004957580:马文(生产部长)15148757623;胡浩芳(办公室主任)15118798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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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辽罕山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年生产牛肉干300吨 |
白乙拉.1500495555;额尔敦1510475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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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蒙古蒙牛乳业科尔沁有限责任公司 |
液态奶300吨/日、低温奶400吨/日 |
吴丰吉18048269669;何晓娟18647509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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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辽市兴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年加工蓖麻籽10万吨,年产高纯癸二酸2万吨、癸二酸单(双)钠盐5000吨、癸二酸二辛(仲)酯8000吨、高纯癸二酸二甲酯5000吨、精制仲辛醇5000吨、精甘油3000吨 |
刘仁海15247523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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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哈工大大通钢构通辽分公司 |
钢结构、钢网架、玻璃幕墙设计、安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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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辽艺虹包装有限公司 |
年产3600万套礼品盒(租用天蒙羊绒厂房) |
总经理张宏志15394756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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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内蒙古蒙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水丸20亿粒、胶囊2亿粒、片剂5000万片、颗粒剂1000万袋、散剂3000万袋 |
董事长余广耀15004765398,王春志(行政总监)13847575156,隋中(蒙药行政办公室)13789560206,邢界红(执行总经理)13848755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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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辽市福泰木业有限公司 |
年产玻璃包装箱6万套及实木线4000立方米 |
总经理于树彬13604752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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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福耀集团通辽有限公司 |
年产汽车用特种优质浮法玻璃30.897万吨 |
副总裁何世猛13805000111,总经理张武15204756611,总经理王春雷15904757879,办公室主任姜薇15848857385/8422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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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公司 |
年输天然气49259万立方米 |
董事长张万青13806352551,总经理刘伟18633785001,安全总 监王海洋17747377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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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通辽力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
混凝土 |
李德俊13904756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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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通辽市润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混凝土 |
刘起东1577475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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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通辽市新海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混凝土 |
左立学13319494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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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通辽市恒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混凝土 |
姜义坤15894885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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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类别 |
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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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焦化 |
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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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耐火材料 |
耐火材料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
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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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玻璃 |
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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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岩棉 |
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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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弧炉的企业 |
停产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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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铸造行业 |
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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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煤制氮肥 |
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固定床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根据生产装置生产量的减少水平,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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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药工业 |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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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制造 |
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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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涂料制造 |
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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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油墨制造 |
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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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家具制造 |
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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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包装印刷 |
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非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印刷机数量计。使用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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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业涂装 |
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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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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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汽车整车制造 |
涂胶、喷涂、喷漆、流平、烘干、精饰及修补、注蜡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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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
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6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喷涂、流平、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限产3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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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鞋 |
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产50%,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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