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5-0008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文 号 | 通经技党政综办发〔2024〕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5-00083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 文 号 | 通经技党政综办发〔2024〕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7-05 16:14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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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托管期间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服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校外固定场所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依法委托,为学生提供非在学校时间段接送、就餐、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并依法登记的社会机构。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开发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副召集人的开发区级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等各项工作均由联席会议负责,指导镇(街道)联席会议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要落实牵头总抓、统筹协调的职责:
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召集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排查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相关部门要责成相关校外托管机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派专人与镇(街道)进行对接,依照法定职责或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一)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餐饮店);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托管收费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及经营行为,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将依法登记、规范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予以公开并反馈给属地及各相关部门,保障校外托管机构合法经营。
(二)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学生家长发布符合要求标准的校外托管机构。以学校为单位,每年3月、9月分别统计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基本情况,并将汇总情况分别报送至各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进行备案,各学校(班主任)积极配合检查、管理。
(四)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传染病进行监测,对消毒措施进行技术指导,对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组织医疗机构及时转运患者开展救治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产生的噪声是否达到干扰他人生活的程度作出检测和认定。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兼顾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障;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消防部门:协助公安派出所、各镇(街道)指导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设施。
(八)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燃气安全相关工作。
(九)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业主依法纳税工作。
第三章 申办要求
第七条 选址及建筑安全要符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所使用房屋的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选址尽量不在居民住宅楼,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禁止在3层以上(含3层)楼房、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三)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计算),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如有住宿需求,住宿面积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不能男女混住,应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
(四)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不得对原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确需拆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加固方案。
第八条 开办者及从业人员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托管对象安全。
(二)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有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其他犯罪记录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或因素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校外托管机构有关工作。
(三)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掌握应急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四)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主管人员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1名,配备从业人员与托管对象比例至少达到1:10。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在托管机构及周边喧闹,避免噪声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第九条 餐饮管理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餐饮店)。
(二)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
(三)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四)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五)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留样食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放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不少于48小时。
(六)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
(七)鼓励接入“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公示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后厨加工过程。
第十条 教学管理要求
(一)禁止各类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严禁在校教职员工及其近亲属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二)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捆绑进行招生、服务和收费。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保养。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有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六)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七)拆窗破网,外窗禁止设置铁栅栏。
(八)墙壁夹芯、内吊顶、外棚顶、地面均严禁采用可燃材料。
(九)室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可使用电锅、电灶)。
(十)安装火灾感烟探测器,每个房间至少1个(类似厨房客厅连同区域至少2个)。
(十一)安装应急照明(每个房间至少1个)、疏散指示标志。
(十二)室内电器线路须穿管敷设。
(十三)每100米至少配备4具灭火器(每具至少4公斤级)并会熟练使用。
(十四)每学期初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演练(火灾扑救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场所负责人/管理人操作)。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要安装视频摄像头,监控视频要保存且可查阅的有效期限最低不少于30天。
(二)如配备管道天然气,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器及报警切断联动设施,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对象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包括安全管理责任等其他条款。
(四)校外托管机构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
2.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防止学生及外来人员随意出入。
3.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要求
(一)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交通、消防、治安安全等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突发一般安全事故,经营主体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各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托管对象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三)发生传染病疫情,经营主体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隔离上报,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各镇(街道)、卫健部门和托管对象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四)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经营主体应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各镇(街道)、公安、应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程序
(一)各镇街负责审核初步选址意见;
(二)到医疗卫生部门办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三)到住建部门办理审查备案,已存在的小饭桌从新登记审查备案,涉及使用燃气的在住建部门审查备案;
(四)到公安部门申请安保设施设备检查;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从业人员背景审查证明;
(五)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应携带本人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餐饮店),并领取相关许可证件;
(六)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到所属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七)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者携带以上手续到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备案,由各镇街、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统筹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存在未经许可和备案擅自开办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许可证或备案期限到期未延续的;取得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由许可证审批签发机关予以关停或惩处。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与共享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场监管部门对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和在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教育部门对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和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予以查处;
(三)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音等治安纠纷问题,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申请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镇(街道)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牵头解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街(街道)牵头组织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实行双报告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后,由教育局将学生入驻校外托管机构的信息统计汇总后报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及各镇(街道)联系会议成员单位,经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校外托管机构建立“白名单”,由各镇(街道)将“白名单”反馈至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经营场所,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蒙公网安备 1505020200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