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14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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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要求,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保金〔2022〕9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71号)等文件精神,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细则制定目的
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合工作和审查验收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合规性,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上级补助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优先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建立健全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十章48条。
第一章 总则
主要说明《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定义及面向的人群,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部门职能等。
第二章 建设筹集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以50-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认定
细化了提交项目认定书所需材料;出具项目认定书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流程;运营管理方式;运营年限规定等。
第四章 支持政策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水电气价格政策、金融支持政策。
第五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在通辽市主城区生活和工作无自有住房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况。
第六章 规范申请和审批程序
细化了保障对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章 分配和租金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式: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投资主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二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投资主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本着公平原则,自行决定分配方式;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租赁、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是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日常费用。二是明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八种情形。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个人和运营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自2024年4月1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此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