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7-28 16:29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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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资金办理指南
二、补贴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公建民营养 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养老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养 老机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得 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养老机构责
任保险补贴。
四、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备案全托床位10张以上;
(二)具有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等消防合格证明;
(三)具有自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协议
以及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
构执业备案证明;
(六)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七)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八)正常运营,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
(九)公办养老机构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办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完成备案;
(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为一级及以上,且在三年有效期内。
五、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 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 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 确定。具体核算标准:
1、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 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2、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 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当月在同一机构入住满20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20日的不纳入当月计算范围,不享受当月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建设类型和评定等级进行核算。核算标准:
1、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 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2、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 一级至二级养 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 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 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 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 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 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 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标准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六、补贴方式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等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一次性建设补贴于养老机构申报通过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采购,责任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房产产权证明(租赁他人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且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
4.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6.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八、办理流程
(一)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程序
(二)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程序
(三)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程序
九、办理部门:开发区民政局
十、办理时限:30工作日
十一、办理地点:
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4、15号窗口
十二、办理时间:
8:30-12:00 14:30--17:30
十三、咨询电话:0475-862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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