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4-0493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文 号 | 通经技政发〔2024〕5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4-0493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
文 号 | 通经技政发〔2024〕5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4-08-09 10:07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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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驻开发区中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同时《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通经技党政综办发〔2023〕20号)予以废止。
内蒙古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8日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本预案是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处置发生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等,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及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预案,结合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全力防控突发事件发生,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危害。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各部门坚持统筹协调和分类管理并重,发挥各自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辽河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工作。
1.4.4 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和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邻地区的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4.5 坚持科技支撑、依法管理。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加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1.5 应急预案体系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各镇街、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5.1.1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5.1.2 专项应急预案是开发区管委会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1.5.1.3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5.1.4 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由各镇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5.1.5 临时预案包括举办大型集会、节会、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1.5.1.6 其他预案包括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制定。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处置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
2.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2.1.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1.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2.1.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等。
2.1.4 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开发区组织指挥体系
3.1.1开发区领导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若干专项应对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与毗邻地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1.2 开发区工作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各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建立完善本领域分级响应体系,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3.1.3 机构职责
3.1.3.1 在本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全力配合通辽市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
3.1.3.2 在本辖区内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应对。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当突发事件超出开发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通辽市人民政府支援,及时向通辽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3.1.3.3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作为应急领导组处置专项突发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担任。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在开发区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指导开发区专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办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3.2 各镇街领导机构
辽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事发地应设立由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3.4 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专家委员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4.监测预警
4.1风险防控
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4.1.1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4.1.2 开发区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防控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1.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各级各类企业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4.2 监测
4.2.1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2.2 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4.3 预警
4.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3.2 发布预警信息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分析会商研判、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利用传播媒介及人工通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4.3.3.1 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4.3.3.2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4.3.3.3 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职责的人员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4.3.3.4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3.3.5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3.3.6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4.3.3.7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3.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信息报告内容要准确、简明、扼要,具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经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的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处置安排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进行续报。在情况紧急且一时难以搞清全部情况时,首报可以只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后果和事件发展的趋势,其他内容可在续报中陆续上报,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
5.1.2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3 不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可采取电话、电子传真、电子信箱、应急指挥系统等方式报告并电话确认;涉密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接收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5.1.4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先期处置
5.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5.2.2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3应急响应
5.3.1 分级响应原则
5.3.1.1 开发区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开发区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5.3.1.2 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5.3.2 Ⅳ级响应
5.3.2.1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启动响应,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必要时,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开发区牵头启动响应时,事发地做好协助与保障。
5.3.2.2 事发地启动响应后,开发区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Ⅲ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牵头部门报告专项指挥机构同意后,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5.3.3.1 突发事件可能达到一般级别;
5.3.3.2 需要统筹多个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5.3.3.3 需要调动多个部门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5.3.3.4 突发事件已影响个别地区安全稳定。
由开发区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救援处置。开发区牵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5.3.4 Ⅱ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建议,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5.3.4.1 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
5.3.4.2 需要调度多个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5.3.4.3 突发事件已影响部分地区安全稳定;
5.3.4.4 相关部门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开发区相关领导负责指挥,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5.3.5 Ⅰ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开发区管委会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5.3.5.1 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
5.3.5.2 需要通辽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5.3.5.3 突发事件已影响大部分地区安全稳定;
5.3.5.4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在上级指挥领导到达后移交指挥权。
5.4指挥协调
5.4.1 组织指挥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4.2 现场指挥
5.4.2.1 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服从现场最高指挥长调度,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5.4.2.2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镇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开发区管委会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5.4.3 协同联动
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卫健委和应急救援队伍等要加强联勤联动协同作战能力,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5.5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5.5.1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交通、通信、电力、人口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5.5.2 人员营救。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5.5.3 医疗防疫。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5.4 区域管控。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5.5 设施恢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5.6 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5.5.7 财物供应。启用开发区管委会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5.8 生活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5.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5.5.10维护社会治安,防御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发生。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尽快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设施管控,必要时封锁有关场所;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6.1 信息发布
5.6.1.1 开发区管委会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5.6.1.2 开发区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发布策划组织、媒体联络、舆论引导等工作;实际工作部门承担新闻发布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本部门本领域新闻发布工作。
5.6.1.3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指挥机构的,由指挥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未成立指挥机构的,由负责处置的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新闻发布,有关地区和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对发生在敏感时间节点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公共秩序、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6.1.4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
5.6.2 舆情引导
5.6.2.1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党委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6.2.2 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 扩大响应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开发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应依法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管委会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事发地和单位予以配合。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事发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积极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
7.应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人力资源
7.1.1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7.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开发区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农牧林业水务、卫生健康、文体和旅游、新闻宣传、能源、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7.1.3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7.1.4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1.5 积极推进开发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开发区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7.1.6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1.7 加强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交流合作,健全和完善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专业力量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7.2 财力支持
7.2.1 建立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负担。未启动开发区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财政、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2.2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2.3 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
7.3 物资装备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安全送达。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7.4.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7.5 医疗卫生保障
开发区卫健委要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开发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开展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等卫生应急工作,储备应急医疗药品和器械,并定期检查和更换,通过组织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在对受伤人员的处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与120急救中心联系,同时,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保证抢救时间。
7.6 治安保障
开发区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订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维护社会秩序。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必要时,可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7 通信保障
由开发区园区办(工信部门)负责协调沟通联通、移动、电信等通讯运营单位,负责各自网络内突发事件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及时检查应急通讯状况,做好应急通讯物资储备和应急通讯设备的保管与维护,确保应急指挥通讯顺畅。
7.8 科技支撑
加强开发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 机构建设,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充分发挥智慧城市应急功能,完善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工作。
7.8.1 监测预警系统。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7.8.2 指挥调度系统。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7.8.3 抢险救援系统。统筹推进以消防救援大队等综合救援队伍为主要力量,以企业专兼队伍和社会救援队等救援力量为辅助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9 公共设施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此外,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承担。
8.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备案
8.1.1 总体应急预案由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实施,并报送通辽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8.1.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由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备案。
8.1.3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8.1.4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开发区管委会和通辽市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转发。
8.1.5 各镇街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8.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8.3 预案演练
8.3.1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8.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8.3.3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8.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4.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8.4.2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8.4.3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8.4.4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8.4.5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8.4.6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8.4.7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5 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培训制度。
8.6 奖惩制度
开发区管委会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涉及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附件:1.开发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清单
2.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附件1:
开发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清单 | ||
序号 | 专项预案名称 | 牵头单位 |
自然灾害类 | ||
1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2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3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4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5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6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雪阻应急预案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7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震应急预案 | 开发区科技局 |
8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开发区气象局 |
9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极端天气应急处置方案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10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应急预案 | 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
11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
12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
事故灾难类 | ||
13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14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15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16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17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18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19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20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21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22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23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社会安全事件 | ||
24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25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26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机关应对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27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 |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28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
29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30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开发区财政局 |
31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32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 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
33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
34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应急预案 | 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
35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36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
37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文体和旅游局 |
38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司法信访局 |
39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文体和旅游局 |
公共卫生事件类 | ||
40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卫健委 |
41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卫健委 |
42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43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疫苗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44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 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
附件2 :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 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 3人,下同)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 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M≥5.0 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 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 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橙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500 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地震灾害,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害的事故,城市公用设施瘫痪24小时以上的事故,核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多次爆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跨旗县市区传播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事件,在多个市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红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的地震灾害,面积超过1000公顷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坠机、撞机事故,重要港口遭受灾难性损失,城市公用设施瘫痪48小时以上的事故,“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发生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发生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新传染病或在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跨市、跨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类。发生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事件,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并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上30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 5000 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有关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