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5-0020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通经技政字〔2025〕1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5000895737525/2025-00208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 号 | 通经技政字〔2025〕1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5-16 15:05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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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预算评审中心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办预〔2015〕21号)、《通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22〕975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形象进度、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但不包括工程待摊支出等由市场调节收费的服务类项目,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涉及的房屋征收等可以按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要求测算的项目,专业定制研发的产品、软件、专业设备及工艺美术类或具有工艺美术价值的项目等无行业参考标准的项目,已履行公开招标采购等监管手续的货物类结算项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评审需要,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50%及以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六)其他涉及民生保障和事业发展的需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审核;
(二)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三)财政投资项目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包括竣工验收前,资金支付比例达到合同价款70%后形象进度审核,资金支付比例达到合同价款90%,不再进行形象进度审核,待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依据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报项目送审资料,并向开发区财政国资局项目资金管理股室申请评审;
(二)开发区财政国资局项目资金管理股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对评审要件齐全,符合评审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建设项目委托评审通知书》,并将送审资料一并移交评审中心;
(三)评审中心按评审通知书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前核查,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出具“补齐资料一次性告知通知单”,说明原因后退回委托单位,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依规进行评审;
(四)评审中心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计价标准对建设单位财务资金状况、项目实施过程、结算范围及方式、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计取、定额套用的合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初审;
(五)初审人在建设单位组织配合下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发出“补充送
审资料告知书”,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补充资料不能对已提供资料进行实质性否定;
(六)初审人提出初步评审结论,与建设单位进行意见交换,建设单位可再次提供项目佐证材料,调整初审结论后进入复审、稽核程序,形成最终评审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发送“评审报告征求意见函”;
(七)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评审中心“评审报告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评审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九)建设单位到评审中心领取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评审依据:
(一)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三)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会计准则和制度;
(四)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等;
(五)工程建设及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资料;
(六)专业机构针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所需评审依据。
第十条 评审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阶段以清单列表形式提交以下资料,并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所有资料均需由相关单位签章并装订成册。
(一)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 图纸审查文件(附电子版);
3.图纸会审记录(如有);
4.工程勘察报告(按工程建设类型审批规定提供);
5.经建设单位审查的工程预算书、计算底稿(附专业计价电子版或EXCEL电子版);
6.其他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二)竣工结算评审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并附电子版);
3.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书、计算底稿(附专业计价电子版或EXCEL电子版);
4.实施进度及时间节点说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招投标文件(含招标补遗、答疑文件);
6.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7.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会商会审纪要等相关资料;
8.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竣(交)工验收证明;
9.其他与工程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申请对已办理招投标手续、已开工、已竣工的建设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的;
(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
(四)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且无法提供建设期间影像等佐证资料,申请进行竣工结算评审的。
第四章 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十二条 为强化财政评审的约束性和时效性,保障评审结论与建设市场相适应,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审核后的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进行招采活动,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审定的清单内容,如设计改变等需要作出调整的,需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可以作为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安排、调整、批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视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情况,对审减率超过10%的部门、建设单位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通报或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参与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行红黑名单制,逐步探索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化共享平台,实现对评审中介机构的动态监督。
第五章 各单位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委托评审通知书,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四)对评审结果作出评价意见;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八条 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操作规程等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任务紧急,评审力量不足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三)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及评审费用的支付等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对外委托;
(五)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六)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和协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向建设单位、金融机构和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的单位查询相关资金及账务往来情况;
(七)依据工程规模大小和项目评审的不同阶段,评审有效时间(不包含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及意见反馈时间)为7-6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需报请委托股室并商建设单位同意;
(八)按照评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方法、评审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九)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十)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二)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应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全面、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估算、概算,报立项审批部门审批。工程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并达到设计深度,严禁设计超概算;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及采购程序,按照“先财政评审,再招标采购”的原则进行;
(三)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发生设计变更、材料变化、工程量变化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变化情况出具认证文件;
(五)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索赔事件导致工程投资额超出批准概算时,建设单位应报概算原审批部门审批;
(六)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送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七)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建设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评审中心将退回委托评审业务:
1.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提出评审要件变更的;
2.在收到评审中心发出的“补充送审资料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无特殊原因不予补充说明的;
3.在收到评审中心初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无特殊原因不配合交换意见的;
4.对收到评审中心最终评审结论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无特殊原因不反馈意见的;
5.向委托股室申请并同意退回评审任务的。
(八)建设单位有权根据项目核查需要,在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初审结论后,组织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交换意见;
(九)建设单位应自收到最终评审结论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对评审结论的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按照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落实和整改。
第六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时限要求且没有进行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的理由不充分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或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评审中心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印发,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