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4-11 11:19
信息来源: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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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3〕69号)精神,现将《通辽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受理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9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制度,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迈进。
2015年12月24日
通辽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依据、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苏木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苏木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政府信息公开栏、触摸屏等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通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通辽市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行政机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开通“依申请公开专栏”,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在线填写和提交功能。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和研审。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填写不完备或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中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项目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子以调整,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0日内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合并处理,申请人逾期未作相应调整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需申请人补正申请表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当日,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办理期限。
(三)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自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经审查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后再作答复:
(七)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受理该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其他事项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区分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二)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一般性政策咨询,了解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进展情况,或者要求提供具体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等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重复答复;
(五)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六)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书面证据和依据,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的,需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具体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政府网站提交渠道等,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当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以及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征询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书
6.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
9.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已移送XXX(地区)档案局告知书
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2.告知书送达回证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
XXXXXX〔 〕 号-受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 的政府信息。
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XXXXXX〔 〕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处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XXXXXX〔 〕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部分公开范围。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通过以下方式提供:
□ 纸 质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XXXXXX〔 〕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字〔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的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书
XXXXXX〔 〕 号_征
(第三方名称):
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 的政府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您(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意见。
请您(单位)给予答复,于 年 月 日前将此意见征求书及意见说明书面回复本机关。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XXXXXX〔 〕 号-非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您向 机关咨询,联系人: ,联系方式: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XXXXXX〔 〕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2014〕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政府信息申请补正告知书
XXXXXX〔 〕 号-补正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XXXXXX〔 〕 号-延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机关应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政府信息已移送XXX(地区)档案局告知书
XXXXXX〔 〕 号-移档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XXXXXX〔 〕第 号。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已移送至XXX(地区)档案局,该类信息的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执行,请与XXX(地区)档案局咨询档案利用的相关事宜。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XXXXX(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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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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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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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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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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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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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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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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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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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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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其它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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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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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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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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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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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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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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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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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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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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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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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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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
附件12
告知书送达回证(存根)
XXXX告送〔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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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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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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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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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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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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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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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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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告送〔 〕 号………………
附件
告知书送达回证
XXXX〔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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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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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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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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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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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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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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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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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代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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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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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收件人不能本人收件时,将告知书交其成年家人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签收后请将告知书送达回证返回发件人。
2. 邮寄、快递方式送达的,请将告知书送达回证签收后回寄发件人。
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初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万无一失。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 保密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对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经处理后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处理的方式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处理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于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部门申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在收到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信息的确定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的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保密部门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就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限的保密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应提交争议双方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机关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原始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答复期限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对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4.不予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5.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是否能区分出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二)复审。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复审,在审查机构提出复审意见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要编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经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部分公开的,应将其可公开的内容具体的条款或内容依据公开属性分录到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条款或内容应当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保密审查过程应当保存书面记载,主要记载内容包括: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初审审查人、复审审查人、机关分管领导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类目录备案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工作量大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依法、准确、规范定密,明确本机关的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依法、及时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指导、参与、协助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现动态化管理。定期清理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情况应于本年度12月底前报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泄密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不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通辽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需由本级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各旗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1.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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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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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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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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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文明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确保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对举报人提出个人信息保密的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各有关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并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可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受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一级政府办公部门。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通辽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考核评价2014年盟市厅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68号)对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监督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我市依法治市、依法执政能力,加快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考核对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中区直各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
(五)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九)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复议及受理、办结、回复情况;
(十)政务公开工作统计报备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四、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考核评定等方式开展。
(一)自查工作由被考核单位参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开展自查自测,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三)综合考核评定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自测情况、专项检查结果、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评为优秀;60分-85分(含60分),评为达标;60分以下,评为不达标。具体考核指标、分值详见《旗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每年考核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六、考核结果运用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组织部综合考核评价科。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可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1.旗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旗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满分100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领导体系工作机构建设情况(6分)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定主管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2分);
(三)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4分)
(一)编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做到内容及时、完整、准确(4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通辽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对公众关注的热点政府信息,包括价格、环保、医疗改革、教育公平、养老保险、房价调控、征地拆迁、食品卫生、安全生产以及公共资金管理使用、财政管理、民生领域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招投标信息、政府权力清单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主动公开(8分);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及时、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满意(6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1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1分);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1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1分);
(五)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1分);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1分)。
四、经费设施保障情况(5分)
(一)政务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3分);
(二)配置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设施,经费能够保障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5分)
(一)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办事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1分);
(三)办事内容、程序、步骤、时限和服务方式等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1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1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建设情况(8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旗县市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1分);
(二)建立政府网站、网页,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页、专栏(1分);
(三)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情况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2分);
(四)开设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平台,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相应查阅设施,全面准确提供政府信息,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2分)。
七、年度报告上报情况(6分)
(一)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3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内容真实、准确(1分);
(三)组织辖区各苏木乡镇政府、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2分)。
八、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1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1分);
(三)对不公开、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复议、诉讼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诉讼被纠错比率不高于10%(25分)。
十、各地区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主动组织专家解读,针对公众关切,及时、准确发布解读信息妥善回应公众质疑(4分)。
十一、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及时回应负面舆论,澄清不实传言(4分)。
附件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满分100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通辽市政府信息制度公开制度》要求公开的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18分)
(一)编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3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通辽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4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5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12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6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2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诉讼被纠错比率不高于10%(25分)。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和统计报送情况(6分)
(一)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2分);
(二)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三)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分)。
十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情况(2分)
十二、社会评议情况(2分)
通过政府网站社会评议栏目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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